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机关拟定了征收补偿安置策略,其他被征收人绝大部分已根据补偿安置策略签订补偿协议,且该片区房子已基本拆除完毕。据此,审理法院可以参考补偿安置策略,从赔偿方法、房子赔偿标准、房子面积、空地院落、室内装修等方面,确定当事人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21)最高法行赔申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士臣,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佳丽,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梁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梁山县新城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力新,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高士臣因诉山东梁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山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赔终21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察。现已审察终结。
高士臣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1、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1、二审法院认定梁山县政府已经对蓝天集团片区推行征收,对其房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无据。
2.1、二审法院对其房子一层作用与功效定性错误,且房子的赔偿标准直接依据山东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文与梁山县政府单方拟定的2017年的补偿安置策略,对2020年的国家赔偿行为进行赔偿,明显有失公允。
3.1、二审法院对其提出的在案涉房子本片区等面积产权置换营业用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无据。
4.1、二审法院对附属物直接按梁山县政府单方制作的调查确认表及附属设施估算表进行赔偿,明显有失偏颇,且对装饰装修酌情处置明显偏低。
5.1、二审法院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认定错误。
6.1、二审法院对其屋内物品损失酌情赔偿20000元,明显偏低。
7.1、二审法院对其提出的维权成本及其他赔偿请求,觉得不是直接损失不予赔偿,是认定错误。
8.二审法院既未开庭审理,更未对其进行调查看问,径行作出保持一审判决的行政赔偿判决,程序违法。
本院觉得,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赔偿方法及赔偿金额。1、二审法院认定,再审被申请人梁山县政府因推行蓝天集团片区改造项目征收包含案涉土地在内的有关土地,拟定了《蓝天集团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子征收补偿安置策略》(以下简称《补偿安置策略》),其他被征收人绝大部分已根据《补偿安置策略》签订补偿协议,且该片区房子已基本拆除完毕。据此,1、二审法院参考《补偿安置策略》,从赔偿方法、房子赔偿标准、房子面积、空地院落、室内装修等方面,确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所提再审申请材料看,很难得出1、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存在错误的结论。再审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不可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士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讲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高士臣的再审申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