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拍卖房价格过低当事人如何解决
面对法院拍卖房价格过低的状况,当事人并不是束手无策,具体如下:
1.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在法院拍卖房子的过程中,法院会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或者按市场价格确定房子的保留价。
2.假如当事人(一般是房子所有人)觉得这一保留价过低,完全有权向法院提出正式的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向法院讲解自己觉得保留价过低的原因和依据。
4.法院在收到异议后,会进行审察,并依据实质状况作出相应的处置。假如异议成立,法院或许会对保留价进行调整,以更合理地反映房子的实质价值。
2、司法拍卖不成功怎么样处置
法律快车提醒,当司法拍卖未能成功时,法院会采取一系列手段来处置有关财产。
1.假如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且到场的申请实行人或者其他实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法院应当在六10日内再行拍卖。
2.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法院可以将它作价交申请实行人或者其他实行债权人抵债。
假如申请实行人或者其他实行债权人拒绝同意或者依法不可以出货其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实行人。
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假如第二次拍卖仍流拍,法院同样可以将它作价交申请实行人或者其他实行债权人抵债。
假如申请实行人或者其他实行债权人拒绝同意或者依法不可以出货其抵债的,法院应当在六1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3.假如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且申请实行人或者其他实行债权人拒绝同意或者依法不可以同意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